玻璃幕墻設計資質規定(玻璃幕墻工程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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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幕墻設計資質的標準是怎樣的?
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
一,總
則
(一)本標準所稱建筑幕墻工程包括玻璃幕墻,金屬與石材幕墻,點支承玻璃幕墻,單元式幕墻以及采光屋頂等建筑幕墻工程.其玻璃幕墻設計資質規定他類型玻璃幕墻設計資質規定的建筑幕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
二,標
準
(一)甲級
1,資歷和信譽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玻璃幕墻設計資質規定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玻璃幕墻設計資質規定的經濟實力,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3)近二年內應完成不少于4項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竣工并驗收,未發生設計質量事故.
2,技術人員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不少于10年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并主持過不少于2項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墻工程設計,具備相應專業注冊執業資格(限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不少于3年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并參加過不少于1項幕墻面積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完善的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企業管理組織機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健全,宜通過ISO9001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乙級
1,
資歷和信譽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應的經濟實力,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技術人員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不少于6年從事建筑幕墻設計經歷,并主持過不少于2項3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墻工程設計,具備相應專業的注冊執業資格(限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不少于3年從事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并參加過不少于1項幕墻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固定的工作場所.
(2)有較完善的質量體系和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擔任務范圍
甲級
可承擔建筑幕墻專項設計的類型和高度不受限制.
乙級
可承擔幕墻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墻單項工程面積在6000m2以下的各類建筑幕墻專項設計.
四,附
則
(一)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二)
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幕墻工程專項設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附件2:建筑幕墻工程專項設計項目規模劃分表
建筑玻璃幕墻在施工中有哪些重要規定
建筑玻璃幕墻工程是外墻非常重要的裝飾性和保護性的工程,其設計計算、所用材料、結構形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等,關系到建筑玻璃幕墻的使用功能、裝飾效果、結構安全、工程造價、施工難易等各個方面。為了確保建筑玻璃幕墻工程的裝飾性、安全性、易裝易拆性和經濟性,在建筑玻璃幕墻的設計、選材和施工等方面,應當嚴格遵守下列重要規定。
(1)建筑玻璃幕墻工程所用的各種材料、鋼化玻璃等材料、構件及組件,必須有產品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檢報告。
(2)建筑玻璃幕墻工程所用的硅酮結構膠,必須有認定證書和檢查合格證;進口的硅酮結構膠,必須有商檢證;有國家指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硅酮結構膠相容性和剝離黏結性試驗報告;石材用密封膠的耐污染性試驗報告。
(3)建筑玻璃幕墻必須具有抗風壓性能、空氣滲透性能、雨水滲透性能及平面變形性能的檢測報告;后置埋件的現場拉拔強度檢測報告;防雷裝置測試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建筑玻璃幕墻構件和組件的加工制作與安裝施工記錄等。
4)建筑玻璃幕墻工程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二次設計,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設計文件。
(5)建筑玻璃幕墻工程設計不得影響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設計結構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查有關原始資料,對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檢驗和確認。
(6)建筑玻璃幕墻及其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和相對于主體結構的位移能力。玻璃幕墻構架立柱的連接金屬角碼與其他連接件應采用螺栓連接,并且應有防止松動措施。
(7)隱框、半隱框建筑玻璃幕墻所采用的結構黏結材料,必須是中性硅酮結構密封膠,其性能必須符合《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 16776—2005)中的規定;硅酮結構密封膠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8)立柱和橫梁等主要受力構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應經過計算確定,而且鋁合金型材的壁厚不應小于3.omm,鋼型材壁厚不應小于3.5mm。
(9)隱框、半隱框建筑玻璃幕墻構件中,板材與金屬之間硅酮結構密封膠的黏結寬度,應分別計算風荷載標準值和板材自重標準值作用下硅酮結構密封膠的黏結寬度,并且選取其中較大值,而且不得小于7.Omm。
(10)硅酮結構密封膠應打注飽滿,并且應在溫度15~30。C、相對濕度50%以上、潔凈的室內進行;不得在現場的墻上打注。
(11)建筑玻璃幕墻的防火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2005)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應根據防火材料的耐火極限決定防火層的厚度和寬度,并且應在樓板處形成防火帶。
②建筑玻璃幕墻防火層應采取隔離措施。防火層的襯板應采用經過防腐處理,而且厚度不應小于1。5ram的鋼板,但不得采用鋁板。
③防火層的密封材料應精心進行選擇,一般應采用性能良好的防火密封膠。
④防火層與玻璃不應當直接進行接觸,一塊玻璃不應當跨越兩個防火分區。
(12)主體結構與建筑玻璃幕墻連接的各種預埋件,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13)建筑玻璃幕墻的金屬框架與主體結構預埋件的連接、立柱與橫梁的連接及玻璃幕墻面板的安裝,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安裝必須牢固。
(14)單元建筑玻璃幕墻連接處和吊掛處的鋁合金型材的壁厚應通過計算確定,并且不得小于5.Omm。
(15)建筑玻璃幕墻的金屬框架與主體結構應通過預埋件連接,預埋件應在主體結構混凝土施工時埋入,預埋件的位置必須準確。當沒有條件采用預埋件連接時,應采用其他可靠的連接措施,并且應通過試驗確定其承載力。
(16)立柱應采用螺栓與角碼連接,螺栓的直徑應經過計算確定,并且不應小于lOmm。不同金屬材料接觸時應采用絕緣墊片分隔。
(17)建筑玻璃幕墻工程的抗裂縫、伸縮縫、沉降縫等部位的處理,應當保證縫的使用功能和飾面的完整性。
(18)建筑玻璃幕墻工程的設計應滿足方便維護和清潔的要求。
江西省建筑門窗幕墻工程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門窗、幕墻工程管理,保證其安全性、耐久性、適用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幕墻工程是指采用金屬型材、金屬連接件、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幕墻及組合幕墻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筑門窗工程是指采用鋁合金、塑鋼、彩板(鋼)等材料構成門窗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本省境內的建筑門窗、幕墻工程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門窗、幕墻工程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門窗、建筑幕墻工程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從促進社會經濟和人類居住區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出發,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城市環境以及建筑的性質和使用要求,加強對各類建筑幕墻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第四條 建筑門窗、幕墻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和準用證制度;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準生產該類產品,未取得準用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建筑市場;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設計、安裝、使用無證產品;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無證產品。第二章 設計管理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筑工程項目擴初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將建筑工程中的建筑門窗、幕墻作為審查內容。第六條 承擔采用各類幕墻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玻璃幕墻設計資質。
幕墻設計單位主要應考試幕墻工程的防火、防雷、光環境污染和連接預埋件的結構安全等因素,應與建筑門窗、幕墻工程施工企業做好協同配合工作。并對建筑門窗、幕墻工程提出具體設計要求并負相應的設計責任。
建筑門窗、幕墻工程施工企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出有關施工安裝的技術要求,并對門窗、幕墻材料及門窗、幕墻結構設計和加工制作部件等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三章 招投標管理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筑幕墻工程的招投標管理。第八條 建筑裝飾項目(包括幕墻工程)的招投標應嚴格按省政府第31號令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建設項目只有建筑幕墻單項工程的,按項目審批權限和額度實行分級管理:
(一)造價在80萬元以上由省招標辦負責監督;
(二)造價在30萬元以上至8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地(市)招標辦負責監督;
(三)造價在30萬元以下由項目所在地縣(市)招標辦負責監督。第十條 參與投標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建筑幕墻工程施工資質條件。投標企業中標后不得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第四章 施工安裝管理第十一條 建筑幕墻工程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按資質證書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圍承接建筑幕墻工程(包括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嚴禁無資質承包及越級承包建筑幕墻工程。第十二條 對實施招投標管理的建筑幕墻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建設監理單位實施建設監理。第十三條 建筑門窗、幕墻工程的結構設計、生產制作、產品檢測、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檢查及驗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第五章 檢測與竣工管理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對建筑門窗、幕墻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承擔建筑幕墻的施工安裝單位進行資質核查,并對建筑門窗、幕墻工程施工安裝進行質量抽查和驗收。
凡缺少建筑門窗、幕墻性能檢測報告,以及產品和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一律不安裝及驗收。第十五條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和建筑門窗、幕墻工程必須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工程中使用的建筑門窗、幕墻產品,其“三性試驗”工作(即抗風壓、空氣滲透和雨水滲漏性能的試驗)及型材與結構膠的復查工作(包括物理性能和機械性能)必須經省建設廳批準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按國家有關標準或設計要求進行檢測。
建筑幕墻工程檢測的全過程(包括取樣、試件的制作安裝、檢測試驗),應在工程質量監督或者監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第十六條 建筑樓層在7層以上或門窗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門窗工程,建筑幕墻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普通幕墻距離地面高度15米以上,隱框幕墻距離地面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幕墻工程,在安裝之前除必須按有關規定“三性試驗”和抗震性能試驗外,所有隱框幕墻均需對結構玻璃裝配組件進行膠接牢固性試驗、剝離試驗和切開試驗及結構膠相容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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