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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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
- 2、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圖集參考的規范有哪些
- 3、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 4、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要哪些內容?
- 5、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結合自治區實際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標準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其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第四條 對下列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需要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統一技術要求的(含標準樣品的制作),應當制定地方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內蒙古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
(二)農業(含林業、牧業、漁業,下同)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下同)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安全、衛生、加工、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的要求;
(三)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安全、技術要求;
(四)工程建設和建筑維修、裝修的質量、安全要求;
(五)環境保護的安全、技術要求;
(六)服務業的質量、安全、衛生要求;
(七)商品量計量技術要求;
(八)防偽技術及其產品的安全、質量要求;
(九)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產品質量要求。第五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標準;
(二)食品、藥品、農藥、獸藥等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產品安全、衛生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五)農業種子、種苗、種畜、種禽標準;
(六)重要農業產品收購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第六條 地方標準的項目,由自治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自治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地方標準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計劃、審批和發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國家法律、法規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第八條 企業標準發布后,應當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一)由國家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由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向盟市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由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向旗縣級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企業標準,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后,應當組織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結備案手續;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責令其停止實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備案。第十條 企業標準應當定期自行復審,復審周期不得超過三年。經復審確定企業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應當及時向原受理備案部門報告復審結果。逾期不復審的,企業標準自行廢止。修訂的企業標準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一條 對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根據需要可以對其執行標準的水平給予評價認定。承擔標準水平評價認定的組織,應當經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第十二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經營性使用。
推薦性標準一經采用和已備案的企業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說明書、包裝物上附有該產品標準和標簽,其標志和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產品標志和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分開,但是不能附加標志和標簽的裸裝產品除外。第十四條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進行標準化審查,保證符合標準化要求。
企業進口的機電設備屬于強制性標準范圍的,應當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標準化管理備案。第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或者審查,經驗收或者審查合格后,發給驗收合格證書或者采標標志證書。
取得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采標標志證書的產品,其質量不符合審查時所采用標準的,銷售時不得使用該標志。
禁止偽造、冒用、出租和轉讓采標驗收合格證書、采標標志證書、質量認證證書及其標志。
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圖集參考的規范有哪些
參考的規范有:
(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01);
(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91);
(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 162-2008);
(4)《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6-2008);
(5)《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 146-2004);
(6)《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
(7)《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8)《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01);
(9)《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 160-2008);
(10)《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2006);
(11)《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 10055-2007);
(12)《施工升降機》(GB/T 10054-2005);
(13)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等。
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從事土木建筑、管線敷設和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生產活動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定期對建筑業企業安全工作實行檢查和抽查。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二)對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三)審查建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
(四)審定建筑業企業施工資質等級;
(五)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定額支付、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
(七)對竣工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進行考評驗收;
(八)調查、處理建筑施工中的事故,對死亡及重大事故按照規定會同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和組織調查、處理。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在建筑施工中必須做到: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分別對企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負責;
(二)企業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四)對職工進行實用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對新錄用人員和其他勞務人員進行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
(五)對施工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考核,持有關部門核發的證件上崗;
(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安全防護用品、安全設施、機具、機械設備和電氣裝置等,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機械、起重吊裝設備、腳手架、架設高度在2米以上的操作平臺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設施安裝、設置后,須經建筑業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八)無能力對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內容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測、檢驗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單位檢測或者檢驗。檢測、檢驗單位要對其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九)施工現場周邊要設置圍擋設施,實行封閉管理,懸掛張貼醒目的標志或者告示,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十)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文明施工的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生產和生活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和衛生標準;
(十一)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施工事故;
(十二)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施工安全工作。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須做到:
(一)向施工企業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等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條件;
(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規,通過招投標選擇與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等級相適應的施工企業,并監督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規程、標準組織施工;
(三)監督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工作,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調查處理;
(四)按照規定支付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因縮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要由原審批部門批準;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類別、壓低工程造價,影響建筑施工安全。第七條 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做到:
(一)按照設計規范、標準提供設計圖紙,保證工程安全性能;
(二)協助施工企業提出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三)施工中發現設計圖紙有礙作業人員安全的,根據施工單位的要求,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組織及時進行設計變更;
(四)設計中不得硬性規定使用某一廠家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第八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主動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管理負責人員報告。
企業職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和制止。
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要哪些內容?
1前言(針對當前環境,如上級要求,同行競爭等來寫 為什么要做安全標準化,意義等。這部分簡單說明即可)
2組織保障 (組織機構及其權利.職責)
3實施方案的原則及目標(主要依據,一些有關安全的國家標準等)
4實施的步驟(詳細寫,先做什么 再做什么,節點控制,時間、地點、人與責任等。參照5W2H)
5檢查與考核系統(針對安全標準化的實施,執行檢查與考核的方式方法,讓標準化工作能夠落地)
6附錄 可以把一些相關表格、計劃放在這
這就是比較完備的一個方案了。
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
各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促進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基礎建設,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第六條 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第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二章 安全責任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施工,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郵電通訊和人防工程等設施的地下管線配置情況及地質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監理單位發現危及施工安全的行為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單位提出。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建筑業安全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它事故發生。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技術人員。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后,必須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接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安全整改通知單或停工通知單后,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單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承包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和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
施工單位必須??顚S?,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和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足額用于安全防護和為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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