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辦幼兒園設置標準(內蒙古自治區公辦幼兒園設置標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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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求內蒙古通遼市對于開辦幼兒園的相關規定?
- 2、如何開辦一所幼兒園,,每名兒童需多少平方建筑面積
- 3、內蒙古2012年建設的公立幼兒園什么時候建立編制管理?
- 4、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5、簡述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標準
求內蒙古通遼市對于開辦幼兒園的相關規定?
你可以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印發的通知內教發〔2009〕29號文件《內蒙古民辦黨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內教發〔2009〕29號
各盟市教育(教體)局:
為促進自治區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我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
2005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暫行)》和《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管理暫行辦法》(內教發〔2005〕13號)同時廢止。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編輯本段] 民辦學校審批管理辦法與設置標準(暫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結合我區民辦教育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合法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民辦初中、民辦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其他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經審批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地區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和自治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批準權限審批。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的基本需要,并基本達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
第六條 設立民辦學校分為籌設和設立兩個階段。經評估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申請籌設。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投入的辦學資金可分期到位,首期達到30%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批準籌設?;I設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內不得招生?;I設期超過三年仍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籌設期自行終止。仍要舉辦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七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申辦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籌設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條件、建設方案、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辦法等;
(二)舉辦者的基本情況材料及證明文件;
(三)辦學資金來源、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學校的建設規劃;
(五)舉辦學校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一)設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條件、辦學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管理使用辦法等;
(二)學校章程。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制度的民辦學校,須報理事會或董事會章程和組成成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實行其他決策制度的學校須報相應的材料和組成成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校長、副校長、教師及財會人員的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四)本辦法第七條(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當在三年內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和籌設情況報告。
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管理權限,應按照國家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審批管理權限執行。
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由旗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高中階段的民辦學校(含完全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面向全區招生的教育培訓機構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
民辦教育機構審批后,應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自治區或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轉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主要以公辦為主。旗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與舉辦者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學生享受“兩免一補”政策。
第十一條 以民族語授課的民辦學校,以及農村牧區申請設立民辦學校的,在審批時應適當降低初設條件。
第十二條 申辦單位或公民個人每年應在年底前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辦報告,填寫申請登記表,審批機關應于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審批結論。
審批辦學機構原則上一年審批一次。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在受理申辦者申請一個月內,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并在受理申辦材料三個月內組織專家組對申辦者的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形成考察報告,提出專家組評估意見。
審批機關根據專家組的評估意見和本地區民辦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提出同意設立或不同意設立的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將是否同意設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辦者。
經正式批準設立或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或籌設批準書。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冠名必須規范,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體現學校性質、地域、所設專業等特征。
第十五條 經正式批準的民辦學校應當在當年開始招生。三年內未招生的學校,審批機關應當收回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取消其辦學資格。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對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如與備案內容不符,審批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參照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內教發展字〔2008〕19號)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民辦中小學設置補充規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門也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民辦幼兒園設置的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新的標準實施后,各級審批機關應按新的規定審批民辦學校。已經審批設置的各類民辦學校應在二年內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二年后經年檢評估未達到新的設置標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學校設置標準與審批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并
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民辦幼兒園。
第二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建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三條 設置民辦幼兒園,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的園長,且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四條 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幼兒師范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并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第五條 幼兒園應根據辦園規模,配備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第六條 幼兒園應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寄宿制幼兒園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條 應達到大、中、小三個班以上的辦園規模,并按幼兒年齡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數應不超過35人,中班人數應不超過30人,小班人數應不超過25人。
幼兒人均室內活動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應的戶外活動資源。
第八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寢室、盥洗室、單獨兒童廁所、保健室、隔離室和辦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供餐的幼兒園,廚房應符合衛生標準。
幼兒園還應單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場地和家長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兒園還應設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九條 配備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桌椅,并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頒布的《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標準》的要求。
配備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樂器、體育器材,并符合原國家教委1992年頒布的《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的安全、衛生要求。幼兒讀物人均5冊以上,并適時更換。
第十條 有滿足需要的幼兒園保健醫療衛生器械。
第十一條 設置民辦幼兒園須有穩定的辦園經費來源。舉辦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設備設施等投入外,還應有能保證幼兒園正常運轉的流動資金。
以上僅供你參考,不知你是否滿意。
如何開辦一所幼兒園,,每名兒童需多少平方建筑面積
遼寧省幼兒園(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幼兒園(所)內蒙古自治區公辦幼兒園設置標準的管理內蒙古自治區公辦幼兒園設置標準,規范辦園行為,加快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3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學前教育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行政轄區內招收0一6周歲學齡前兒童并對其實施保育與教育的各級各類幼兒園(所)及機構。??? 第三條? 學前教育應以公辦幼兒園(所)為骨干和示范,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所)為主體,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愿捐助興辦幼兒園(所)。??? 第四條? 幼兒園(所)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促進兒童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并為兒童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人口分布情況,科學制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合理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節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所)。積極發展公辦幼兒園(所),扶持貧困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教育廳是本省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各市、縣(市、區)、鄉鎮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學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級各類幼兒園(所)進行業務指導。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兒園(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幼兒園(所)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所)必須設置在安全、衛生、無污染的區域內,符合國家衛生和安全標準,達到《遼寧省城市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遼寧省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中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幼兒園(所),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其建筑面積和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幼兒園(所)圍墻外十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停車場、貨場、垃圾站、集貿市場等。??? 第九條? 幼兒園(所)的房舍及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 第十條? 幼兒園(所)工作人員要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持證上崗。??? 1、幼兒園園長必須具有中幼師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2、教師應具有中幼師以上學歷或取得幼兒教師任職資格,能勝任幼兒園(所)教育教學工作。??? 3、保育員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能勝任保育工作。??? 4、保健醫師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能勝任本職工作。??? 5、幼兒園(所)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所)工作。???? 第三章,幼兒園(所)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管理細則并實行備案管理。各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學前教育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所)的審批、登記注冊及復核審驗工作;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經市教育局初審報省教育廳民辦教育辦公室審批。???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所)必須按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所)的申請報告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幼兒園(所)的負責人和擬聘教師、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所)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衛生、消防合格意見;??? (七)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所),提供市教育局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自接到籌辦幼兒園(所)的申請或正式設立幼兒園(所)的申請,即日起三十日內、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所)給予辦理登記注冊,并發給《辦園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條件,不予登記注冊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幼兒園(所)持《辦園許可證》到物價、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領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所)在取得《辦園許可證》、《收費許可證》、《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后方可招生。未取得上述證件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幼兒園(所)一經登記,不得隨意變更主辦單位或主辦人,不得搬遷地址或舉辦分園。如確需變更,必須由主辦單位或主辦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幼兒園(所)因故停辦,主辦單位或個人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準后,由原審批機關監督實施并收回《辦園許可證》和《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正副本、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凡經登記注冊的幼兒園(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其核定級別、業務指導、監督評估,并對從業人員進行指導、考核、培訓。???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幼兒園(所)實施復核審驗和動態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日常管理,每年對幼兒園(所)開辦情況進行復核審驗。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達到相應級別標準的,視為審驗合格,并做相應的級別調整;審驗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降低級別或停止招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幼兒園(所)實行按質定級,按級收費,分級管理。公辦幼兒園(所)的收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提出,經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民辦幼兒園(所)實行按質定級,根據成本確定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公示。公辦幼兒園(所)的收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部門綜合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兒園(所)收取的費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顚S?,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幼兒園(所)的保育教育工作 ???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所)必須認真貫徹《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保育教育相適應的環境;引導兒童個性健康發展,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培養兒童良好的品德行為,促進兒童體、智、德、美全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所)必須認真貫徹《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防傳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各項衛生保健制度,科學地制定兒童一日生活作息時間,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第二十三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選用經遼寧省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教材,嚴禁使用小學教材及不規范用書。???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所)可根據教育目的,兒童發展的實際水平和興趣,在市教育行政部門選定的教材范圍內,有計劃的選擇和安排教育內容和活動;兒童的一日活動應動靜交替,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各種實驗及教科研項目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幼兒園(所)從事違背教育規律或以盈利為目的的教科研實驗和活動。??? 第五章? 幼兒園(所)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幼兒教師進行資格認定,統一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注冊管理。園長、教師要持證上崗,農村幼兒教師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所)實行園長負責制,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幼兒園(所)應根據幼兒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崗位設置情況,聘用其相應的崗位(職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提高幼兒園(所)負責人、教師等相關人員的待遇。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所)園長按鄉中心小學校長級管理。城鎮幼兒園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城鎮和農村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取得教師資格證明的幼兒教師,執行小學教師的工資制度和退休福利待遇。幼兒教師在評優、晉級、醫療方面應與公辦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所)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幼兒園(所)應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所)經費。幼兒園(所)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所)的公用事業費,煤氣、水、電、供熱、垃圾清運、房租等按民用標準繳納。??? 第三十條? 幼兒園(所)的招生和編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兒童須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表后入園(所)。??? 第三十一條? 兒童膳食經費必須建立專門帳目,并定期向家長公開帳目。兒童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須與幼兒園(所)工作人員分開。???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所)出租、出借園舍和場地,必須經縣(市、區)教育部門批準,不得妨礙兒童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所)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所)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行前已經舉辦的幼兒園(所),應在本辦法實行六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所)及其它招收并實施學前兒童教育的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內蒙古2012年建設的公立幼兒園什么時候建立編制管理?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一年內蒙古學前教育領域來說,最振奮人心的消息無疑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公辦幼兒園機構編制標準的出臺。
公辦園教師編制短缺一直以來是學前教育領域的一大難題,由于編制核定標準陳舊,各地公辦園機構編制管理不規范現象突出。本次編制核定人員范圍除專任教師,還將保育員也納入其中,此外還包括行政管理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教輔人員等。
內蒙古自治區幼兒園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內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的各類幼兒園(班)。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
(二)編制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三)對幼兒園進行業務領導;
(四)培訓考核幼兒園有關工作人員;
(五)舉辦示范性幼兒園;
(六)指導幼兒教育科研工作;
(七)負責幼兒園的其他管理事項。第四條 幼兒園的建設應納入各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基本建設投資應列入當地投資計劃。第五條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城鎮應按居民居住情況合理設置幼兒園;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狀況較好的,應設置幼兒園(班);農村、牧區可設置學前一年班。第六條 舉辦幼兒園經費由舉辦單位和個人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幼兒園,辦園經費實行財務包干或差額補助,并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和教育費);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集體組織舉辦的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單位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不足部分由舉辦單位補貼;個人舉辦的幼兒園,辦園經費由舉辦者自籌和向幼兒家長收取。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外,還可向社會開放,并按規定收取管理費、保育費和教育費。第七條 幼兒園向幼兒家長收取管理費、保育費和教育費的標準,由自治區教育廳會同自治區物價局制定,禁止超標準收費。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增加幼兒教育補助費。第九條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本實施辦法發布以前舉辦的幼兒園,應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和備案。第十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遍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蒙語授課的幼兒園應使用蒙古語標準音。第十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保健衛生、安全防護、保教人員交接班制度,防止幼兒患傳染病、食物藥物中毒、觸電、燙傷、凍傷、摔傷和走失等事故發生。第十二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每年應全面檢修一次,及時排除險情,確保幼兒安全。第十三條 對積極舉辦幼兒園和捐資助園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實施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簡述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標準
為提高幼兒園編制的科學性,進一步發揮幼兒園在教育體系中的基礎作用,保證幼兒的健康成長,特制定本標準。
班級的規模
小班(3~4歲):20~25人。
中班(4~5歲):26~30人。
大班(5~6歲):31~35人。
教職工與幼兒的比例
全日制幼兒園:1:6~1:7
宿舍制幼兒園:1:4~1:5
主要教職工的配置比例
園長:3個班以下的幼兒園設1人;4個班以上的幼兒園一般設2人;10個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兒園可設3人。
專職教師:全日制幼兒園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兒園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員:全日制幼兒園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兒園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員:每日三餐一點的幼兒園每40~45名幼兒配一人;少于三餐一點的幼兒園酌減。
醫務人員:全日制幼兒園一般配1人,幼兒超過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兒園一般配2人,幼兒超過200名的酌情增加。
財會人員:3個班以上的幼兒園設專職會計1人;出納視幼兒園規模大小設專職或兼職1人。
上述專職教師、保育員和炊事員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體掌握時,一般以6個班180人為中間數,多于此數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動,少于此數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動;
幼兒園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總統制內調劑安排。
示范和實驗性幼兒園教職工人員編制
示范和實驗性幼兒園教職工人員編制,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具體掌握。
本《標準》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擴展資料
《幼兒園管理條例》
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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