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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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以及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已經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批準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現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第二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注冊,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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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2019年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
- 2、園林綠化招標怎么做
- 3、邯鄲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
- 4、河北省綠化條例
- 5、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6、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22修正)
2019年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已經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批準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現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
4月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的決定
(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準《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修訂案)》,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縣級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園林綠化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投資、捐資、認養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義務,愛護園林綠化成果,有權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有力證據、積極協助執法部門立案調查的第一舉報人,視情給予獎勵。
第八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的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本市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報上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編制城鄉規劃及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劃定城市綠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設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進行,涉及綠線整體性、系統性調整或減少綠地規模的,城鄉規劃部門在修改前應當征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因綠線調整減少原規劃城市綠地規模的,應當異地補足城市綠地面積,并不得減少規劃的城市綠地總量。
第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注重植物多樣性和鄉土植物的應用,培育和引進適應本地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合理配置植物,提高市樹、市花的覆蓋率,構建層次分明、色彩豐富的園林景觀效果。
公園綠地及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構)筑物等設施。
城市綠道綠廊應結合城市水系、山體綠化、道路建設、公園綠地、生態修復等實施建設。
第十二條推廣橋梁綠化、水體綠化、墻體綠化、護坡綠化、積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綠化。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實施屋頂綠化。
林蔭停車場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綠化,鼓勵露天停車場種植可以達到遮陽效果的樹木。
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和城市綠地使用功能。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和林蔭停車場建設的,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工程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簡易綠化。
第十四條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達到百分之二,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要求,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在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和驗收中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劃條件要求的,應當實行異地補建。
異地補建綠化位置和設計方案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建設單位可按照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自行建設。
對不具備自建條件或異地補建規模較小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異地補建工程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補建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護單位。
第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按照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時間,不得晚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申請審核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含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應當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申請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七)綠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結構施工圖立剖面圖。
第二十一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注冊,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附屬綠化工程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和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區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三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清除附屬綠地范圍內的地上附著物和垃圾。逾期不清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驗收手續。
第二十四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企業的守法和誠信檔案,將企業守法和誠信情況作為綠化工程招投標活動和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管護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綠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綠地分別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所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由所在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管護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確定園林綠化養護管理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顚S?。
第二十七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外地的苗木、花草和種子進行檢疫,指導管護單位做好防疫工作。
禁止使用有病蟲害的苗木、花草和種子進行綠化。未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的,不得引進。
第二十九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農業等相關部門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文件和附圖(標明改變綠地位置和面積);
(三)綠地權屬人意見。
經審批同意改變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建設單位按照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進行異地補建。
第三十一條未經批準不得砍伐或移植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妨礙交通、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五)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第三十二條申請砍伐或移植樹木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擬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權屬人意見;
(三)樹木補植計劃和移植方案。
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砍伐或移植樹木的,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第三十三條嚴禁擅自占用園林綠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綠地申請書;
(二)綠地權屬人意見;
(三)建設項目用地立項文件等。
第三十四條砍伐或移植樹木、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本市各區按以下規定權限報批: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二環內(含二環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超出本款規定面積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株以下、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超出本款規定數量和面積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因特殊需要超過一年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退還,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綠地原貌。
第三十五條經批準砍伐或移植樹木、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以下費用: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應按“伐一補五、移一補三”的原則,就近補植同價值的樹木,或承擔補植所需費用。
(二)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承擔恢復綠地費用。
(三)損毀園林設施的,承擔恢復園林設施費用。
未落實樹木補植計劃或未繳納恢復綠地、園林設施費用的,不得進行相應施工。
第三十六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依據有關技術規范適時對樹木進行養護修剪。非因養護需要不得擅自修剪樹木。有下列情形需要對樹木進行修剪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影響架空線使用安全的;
(二)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的;
園林綠化招標怎么做
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由發包單位向具備投標資格的養管單位發招標通知書。
以天津市園林綠化養護為例,招標方式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由發包單位向具備投標資格的養管單位發招標通知書。以任務規模分為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以任務性質分為綜合招標或專項招標。由招標單位編寫招標文件,發招標通知書。
綠化養管單位報名參加養護投標,按招標要求填寫投標申報表,如實登記本單位的有關證件,包括主管部門核發的法人證書、資質等級、單位簡歷和技術裝備情況等。招標單位通過資格審查,選定投標單位,并準備相應份額的招標文件,發給投標的養管單位,收取押金。
擴展資料:
招投標的相關要求規定:
1、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他媒介發布。
3、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河北省關于園林綠化招標的規定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招投標規則
邯鄲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建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廣場、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所有制形式、企業注冊地、隸屬部門等為條件限制符合條件要求的投標人參與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提供擔保、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為理由,要求發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本市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市、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采購,達到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工程;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經統籌安排合并后,合同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室內外裝修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區與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管線連接的工程,具備合并招標條件,合同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按法定程序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第二章 招標第九條 依法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發布招標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投標人資格審查、接受投標文件、組建評標委員會、開標、評標、定標、中標結果公示等活動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加強場所、設施建設,拓展服務功能,滿足進場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員不得代理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有與提供場所、設施及其他服務功能不相一致的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委派符合有關規定的本單位正式人員辦理招標事宜,辦理招標事宜的人員應當佩戴身份證明標志進行招標活動。
進行招標活動依法必須進行備案的事項,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備案,并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出具備案通知書。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進行招標應當組建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為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正式人員,人數不少于三人,小組負責人應當具備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注冊資格。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示范文本簽訂書面代理合同。
河北省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環境,推動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和美麗河北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因地制宜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恢復和增加植被,保護林草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三條 綠化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城鄉統籌,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加強綠化養護和管理,提高綠化科技水平,促進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綠化工作,承擔宣傳發動、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表彰獎勵等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綠化工作。
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農業等綠化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化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綠化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綠色村莊、園林式單位、綠化模范單位等創建活動,推動綠化事業發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綠化宣傳教育,普及綠化法律和科學知識,傳播綠化文化,提高全社會綠化意識。
對在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參加綠化活動,履行植樹義務,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綠化工作。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妨礙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二章 造林綠化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全省和分區域的森林覆蓋率目標,明確實現目標的時限、措施。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低于全省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劃定森林生態保護紅線,并采取綜合措施嚴格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公益林規模,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態補償機制。第十二條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年度造林情況組織檢查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的天然林保護和防護林體系建設,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以及沿海防護林。
燕山和太行山區、壩上區域、沿海區域、京津周邊應當加強植樹造林綠化,突出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路、鐵路、河渠、堤壩等廊道綠化,合理配置樹種林種,喬灌花立體搭配,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效果。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公園建設,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積極發展生態旅游。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進行造林綠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加強淺山丘陵區和平原區的綜合開發,發展特色果品、木本糧油等經濟林,促進農民增收。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綠化規劃,提高農村綠化水平。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參加農村綠化建設,對村莊街道、庭院、隙地進行植樹綠化,營造公共綠地休憩林;在村莊周圍、鄉村道路和溝渠等區域建設環村林和綠色林網。
農村村莊綠化覆蓋率,在山區和丘陵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區、壩上和沿海地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珍惜城市綠地,改善生態、生活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財政、公安交管、林業、交通、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把城市園林綠化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對園林綠化的投入。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費用。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參與城市綠地的管理和養護。第六條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屋頂綠化,創建花園式單位、居住區。
市人民政府對達到標準的給予命名和表彰。第七條 市、縣(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城市綠線劃定后,應建立綠線管理檔案,由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園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綠地率已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
(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企業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設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單位附屬綠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舊城改造區可在本條(二)、(三)、(四)項規定的標準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條第(二)、(三)、(五)項除應達到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比率外,其中喬木、灌木占綠化用地面積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喬木胸徑不得低于十厘米。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綠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綠地按其設計中可用于綠化的實際用地計算,但距建筑外墻一點五米和道路邊線一米以內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綠地面積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
(三)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
(四)孤植喬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計算為綠地面積;
(五)地下建筑頂面距地表大于一點五米的綠化用地,計算為綠地面積。第十條 社區公園人均綠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組團不得低于零點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區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批復后,持規劃總平面圖、綠地布置圖、1∶5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綠地面積,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七日內辦理完核準綠地面積手續。
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總平面圖審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標準的,應征求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少建綠地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依法應招標投標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生態優先、以人為本,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專業綠化和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園林綠化相關工作。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費用,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維護城市生物多樣性。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園林城市進行評定及復查管理。
鼓勵開展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小區、街道等創建活動,積極推行立體綠化和復層綠化,提高園林綠化建設質量。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的義務,愛護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保證原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各項指標和各類綠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審批程序批準。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批準后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線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并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批準程序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批準。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城市綠地的總量,因調整規劃而減少的城市綠地面積,應當在新的規劃中予以補足。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改正。
城市綠線具體管理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綠地率: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污水處理廠、公共文化場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三)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氣污染等生產工藝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綠地的工業企業和鐵路兩側防護綠地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建設項目最低比例,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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