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節能規范(天津 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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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天津節能規范,以及天津 節能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是為貫徹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內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進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應用,根據天津地區的氣候特點和具體情況而修定。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適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筑節能設計,與建筑節能設計有關的建筑裝修工程設計也應執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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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 2、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筑工程介紹?
- 3、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 4、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2012)
- 5、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給水排水節能設計的規定建筑工程介紹?
- 6、天津市公共建筑給水排水系統的節能設計建筑工程介紹?
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節約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管理和節能技術開發、應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節約能源是本市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市場導向、結構優化、技術進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政策,鼓勵節約能源和研究開發節能技術以及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發展低耗能的產業。第五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是本市節能計劃編制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節能發展規劃和計劃工作。
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農業、環境保護、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的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節能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
節能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節能措施和節能管理工作。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在可行性報告中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年耗能一千噸標準煤或者年耗電三百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征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建設。第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資格的單位依法對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督檢測。
被檢測的用能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測。拒絕檢測的,視為不符合標準。
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進行的能源利用監督檢測項目,檢測單位不得向被檢測的用能單位收取檢測費用,所需費用從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列支。第九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生產過程中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當科學合理,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能單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額能源價值征收超限額使用能源補償費。第十條 市和區、縣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工作。
用能單位必須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及時地向統計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能源消費和利用等方面的統計資料。第十一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節能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等節能基礎性工作。
用能單位應當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手段開展系統節能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獎勵制度,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節能效益的集體和個人,按照節能效益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第十四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劃、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并發布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目錄,組織實施節能示范工程。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新建或者改建鍋爐、窯爐和其他耗能設備,必須采用國家和本市推廣的節能設備和技術。
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技術。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行為:
(一)在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高耗能行業,實行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的;
(二)開發工業生產中余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技術的;
(三)利用可再生資源或者垃圾、余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發電的;
(四)供電單位對用電負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實行分時定價的,用電單位利用低谷期電力負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五)發展和使用清潔燃料和節能型的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六)建設節能型建筑的;
(七)其他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和利用新能源的。
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筑工程介紹?
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是為貫徹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內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進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應用,根據天津地區的氣候特點和具體情況而修定。下面是建筑網帶來的關于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是在總結《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29-153-2010)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意見,認真總結工程經驗,依據國家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參考了國內各地區的先進做法,通過反復論證后修訂。
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建筑與建筑熱工、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電氣、給水排水、可再生能源應用共七章。
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適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筑節能設計,與建筑節能設計有關的建筑裝修工程設計也應執行本標準。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應根據天津地區的氣候條件,在保證室內環境參數條件下,通過加強圍護結構保溫隔熱能力、提高建筑設備及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給水排水及電氣系統的能耗,將建筑能耗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當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150m或單棟建筑面積大于20萬m2或具有特殊意義的標志性建筑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時,應通過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公共建筑的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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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筑節能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筑等內容。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筑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第十三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一)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請國家和本市工程質量獎項的建筑;
(三)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四)申請國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節能第十四條 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2012)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堅持節能與開發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條 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的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和區、縣的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規劃、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其承擔的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考核,督促其落實所承擔的節能降耗考核目標。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工作指導監督時,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并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整改。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耗調查與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給水排水節能設計的規定建筑工程介紹?
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是結合天津市經濟的發展和當前建筑節能減排的要求天津節能規范,在總結《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29-1-2010)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工程經驗,依據國家節能設計標準,參考天津節能規范了國內先進地區的做法,通過反復論證而修訂。其中,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給水排水節能設計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是建筑網帶來的關于天津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給水排水節能設計的規定的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一般規定
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供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二次供水系統分區應滿足下列要求天津節能規范:
1、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天津節能規范;
2、分區內低層部分應設減壓設施保證各用水點處供水壓力不大于0.20MPa,且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壓力; 3、各分區宜分別設置加壓泵,不宜采用減壓閥分區。
二次供水系統的供水方式應根據區域供水管網條件,綜合考慮小區或建筑物類別、高度、使用標準及特征等因素,按下列順序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天津節能規范:
1、增壓設施和高位水箱聯合供水;
2、疊壓供水;
3、變頻調速供水;
4、氣壓供水。
應根據管網水力計算合理配置水泵,水泵應在其高效區內運行。
當采用管網疊壓、變頻調速供水方式時應配置氣壓水罐。
給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節水器具和設備;
2、采用低阻力的管材和管件;
3、應選用性能高的閥門;
4、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設置完善的熱水循環系統;
5、與宿舍配套的公共浴室宜采用單管熱水供應系統和刷卡式淋浴器。
冷卻塔的選型和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循環冷卻水系統應采取水溫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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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建筑給水排水系統的節能設計建筑工程介紹?
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是為貫徹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天津節能規范,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內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進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應用,根據天津地區的氣候特點和具體情況而修定。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于建筑給水排水系統的節能設計是怎樣的呢?下面是建筑網帶來的關于天津市公共建筑給水排水系統的節能設計的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給水系統設計與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有關規定;全年平均用水量、非傳統水源利用率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有關規定。
二次供水系統的供水方式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宜按下列順序確定天津節能規范:
1、增壓設施和高位水箱聯合供水;
2、疊壓供水:
3、變頻調速供水;
4、氣壓供水。
二次供水系統的分區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分區內低層部分應設減壓設施保證各用水點處供水壓力不大于0.20MPa,且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壓力;
2、采用變頻調速供水方式時,各供水分區宜分別設置加壓泵,不宜采用減壓閥分區。
給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
2、采用低阻力的管材和管件;
3、應選用性能高的閥門。
水泵機組采用變頻調速控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2臺或2臺以上(不宜多于4臺)水泵,宜由不同流量的水泵組成,并應設置備用泵;
2、用水量不均勻程度較高時可設置與工作水泵相匹配的氣壓罐;
3、水泵設計工況點應位于水泵特性曲線高效區右端,水泵調速比例不應低于0.75;
4、宜采用多恒壓控制;
5、每臺水泵宜設置單獨的變頻器。
冷卻塔的選型和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規定,循環冷卻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采取水溫控制措施;
2、應有過濾、緩蝕、阻垢、殺菌、滅藻水等處理措施;
3、應設置水質監測系統;
4、當設置冷卻水集水箱且必須設置在室內時,冷卻塔布水器與集水箱(池)設計水位之間的高差不應超過8m。
室外地坪以上的生活污水、廢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水系統直接排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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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節能規范和天津 節能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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