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構筑物設計年限要求(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怎樣確定)(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的規定)
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怎樣確定
一、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規定,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分為四類:1、臨時性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2、易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3、普通建筑物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二、根據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06)第3.1.7條的規定:3.1.7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2、一般情況下,宜按30年考慮;到期后,若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3、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的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由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一般建筑物在經過加固處理并驗收合格后,試用期可以增加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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