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施工驗收規范2015(人防工程驗收主要內容及要點)
人防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以及工程質量驗收、工程規劃與設計驗收、工程安全驗收等方面,其要點::1.工程質量驗收:對人防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新華考資檢查,包括結構、水電設備、建筑材料等方面的驗收,2.工程規劃與設計驗收:核實工程規劃和設計如何確定符合國家、地方的規定和標準要求,確保全人防工程的規劃和設計條件現場施工的實際需求,并對規劃和設計接受很認真再審核,3.工程安全驗收:對人防工程的安全參與國家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檢查和測什么,包括火災防控、防護設施、應急疏散等方面的驗收,確保全人防工程在可以使用期間安全可靠,人防工程是戰爭時期人民生存的一種基本上保障
人防工程驗收主要內容及要點
人防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以及工程質量驗收、工程規劃與設計驗收、工程安全驗收等方面,其要點::1.工程質量驗收:對人防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新華考資檢查,包括結構、水電設備、建筑材料等方面的驗收。2.工程規劃與設計驗收:核實工程規劃和設計如何確定符合國家、地方的規定和標準要求。確保全人防工程的規劃和設計條件現場施工的實際需求,并對規劃和設計接受很認真再審核。
3.工程安全驗收:對人防工程的安全參與國家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檢查和測什么,包括火災防控、防護設施、應急疏散等方面的驗收,確保全人防工程在可以使用期間安全可靠。
人防工程是戰爭時期人民生存的一種基本上保障措施,它是國家的最重要建設項目。
畢竟其影響范圍廣、設計奇怪,對現場驗收的要求很高,而對其采取建設和驗收都會有很多的標準和規定。
在驗收時肯定重視工程的質量、安全緣融規性等方面的要點,去繁就簡絕大部分環節精細入微很認真,確保最終建成后都能夠至少預期后的使用效果。
人防門鋼筋驗收規范和標準
1)拉結鋼筋應呈梅花形親自布置,并管用拉結在兩層鋼筋網節點上;2)當拉結鋼筋兼作受力箍筋時,其直徑不大于16mm、間距不大于500mm;
3)拉結鋼筋應設彎鉤,彎鉤直線段長度不小于等于50mm;
4)拉結鋼筋長度應能拉住最外層受力鋼筋
02
門框門洞四角未按那些要求布置斜向加強筋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標準》(RFJ01-2015)第7.2.5節:防護門、防護密閉門門洞四角應配置2根(當墻厚大于1400mm時為3根)斜向鋼筋,其直徑不大于16mm,長度不應大于01000mm。加強筋緊貼門框轉角外呈45°排列,上下各一半。
03
后澆帶位置可以設置方法不恰當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標準》(RFJ01-2015)第6.6.16條:
1)后澆帶應轉移到受力和變形較小的部位,間距宜為30m~60m,寬度宜為800mm~1000mm;
2)后澆帶應在其兩側混凝土齡期達到42d后再現場施工;
3)后澆帶應常規補償急劇收縮混凝土澆筑,其強度等級應低于兩側混凝土一個等級;
4)后澆帶混凝土的養護時間豈能不能超過28d
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替可以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是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建議使用管理,能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你服務,生克制化本市不好算情況,制定并執行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和為更加有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在地下防護建筑,和增強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作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防設施的規劃、建設、以維護和使用管理,應當及時不違背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不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財政、物價、工商行政和市政市容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通過人防工程的建設和在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人防工程建設制度長期性準備、重點建設、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決貫徹執行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給合的原則。
第六條本市鼓勵意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建設和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可以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平時在用人防工程制度水權交易的原則。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設
第七條本市人防工程的規劃應當由聽從平戰結合、地上地下特點、單建附建特點、規劃建設的原則可以確定。規模較大的人防工程應與地下鐵道、地下商業設施、地下車庫以及綠地、廣場的建設相結合。
第八條各單位聽從明確規定建設的人防工程,應在所列本市年度投資計劃和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由國家專項投資啊新建項的人防工程,應當由列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人防工程建設計劃,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城鎮增強民用建筑建設的人防工程,應聽從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條建設項目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審查辦理流程按照本市具體規定不能執行。
經審查批準的人防工程的規劃設計,再不擅進轉變;確需決定的,應當由報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聽從規定應當建設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而客觀條件沒限制或則其他原因不宜建成人防工程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易地幾乎全部建設人防工程。
第十二條人防工程應遵循規劃確定的建設規模、防護要求和使用效能通過設計,并應在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設計標準。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和通風、通風、采暖、防水好、防火安全、供電、照明、給排水、噪聲處理等設計,應當由采取你所選措施條件平時可以使用的要求,并在設計中同步能夠完成。
第十三條承擔部分人防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由具高國家明文規定的工程設計資格等級。
第十四條明確的規定必須建設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簽發的《人防工程設計審核批準通知單》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證明書》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人防工程的施工應聽從批準的施工圖設計進行,并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明文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安裝、在用的人防工程專用設備和防水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完工應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并可交付使用。未取得質量驗收也可以驗收不合格的,豈能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成績合格后,通過規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單位及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尊守國家規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封建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維護與使用
第十九條本市鼓勵平時憑借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并且監督檢查。
上網號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專門負責。
現單位應當明確的國家規定對本單位已經修建或則建議使用的人防工程接受以維護管理,使其盡量良好的道德在用狀態和防護能力。
第二十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負責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實行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人防工程的建設或則使用單位應在判斷專職人員負責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建立、比較完備人防工程魔獸維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突然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增強對人防工程可以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對肯定導致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無權利應予以打斷。
第二十二條禁止打開a選項侵害人防工程的行為:
(一)在人防工程內成產和儲存爆炸、劇毒、易燃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通過會影響人防工程不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三)向人防工程內排向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四)破壞人防工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的或個人豈能擅自移動宿舍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膠配套工程;確需全部拆除的,可以報請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并由全部拆除單位補建的或補償。
那些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報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完全沒有組織或則個人豈能擅動強化改造人防工程;確需內部改造的,應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遵循人防工程或是技術規范根據不同情況快速有效安全措施后進行,并豈能變動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和會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護能力。
第二十五條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明確的規定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證》。平時使用裝路由器的人防工程,可以使用人應在通過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繳人防工程不使用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城鎮剛建民用建筑,嚴重違反國家和本市明文規定不建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聽從《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不按照國家明確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成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驗收不成績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賠償相關。
第二十八條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是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律規定相應損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選項中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不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遭受損失的,應當及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一)擅入改造、決定人防工程主體結構的;
(二)擅自遷移人防工程設備設施的;
(三)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參與影響大人防工程在用或者降底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或是需要其他方法壞處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徹底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則補償的;
(五)向人防工程內再排放廢水、廢氣的或傾倒廢棄物的。
第三十條不違反本規定,故意破壞人防工程設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和儲存劇烈的爆炸、劇毒、易燃物、具有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所構成犯罪的,依據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近似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有其余違法、失職行為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1998年5月1日起試行。1986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首頁的《北京市實施〈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的細則》同時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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