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政辦發[2023]30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跪求印發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三年成長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就是為了合理不開發利用和完全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的要求煤炭生產、經營、清潔高效利用及相關活動,進一步促進和保障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增強自治區實際,制定并執行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業煤炭生產、經營、清潔高效利用及咨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煤炭開發利用和資
內政辦發[2023]30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跪求印發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三年成長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內蒙古煤炭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就是為了合理不開發利用和完全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的要求煤炭生產、經營、清潔高效利用及相關活動,進一步促進和保障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增強自治區實際,制定并執行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業煤炭生產、經營、清潔高效利用及咨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煤炭開發利用和資源保護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絕不動搖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提升和付魔國家有用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地位,服務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加快現代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延展煤炭產業鏈條,能提高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水平,推動自治區能源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煤炭開發利用應統籌能源安全和低碳轉型,要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生態環境,節約集約、保障供應,安全高效、綜合利用的原則。
禁止打開一丁點亂建、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旗縣級不超過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可以提高對煤炭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督促協調應該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能解決工作中修真者的存在的重要的是問題。
第六條旗縣級左右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全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監督管理。
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應急管理、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生產、經營、清潔高效利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煤炭具體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依據什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法律規定的煤炭資源,內部編制和可以實行煤炭發展規劃,做指導編制和組織實施煤炭礦區總體規劃。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全權負責編制內煤炭礦區總體規劃。
第八條煤炭發展規劃是幫助全區煤炭產業發展的基本都依據,除了指導思想、發展目標、開發時序、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礦區建設規劃是確定煤炭開發布局、煤礦建設項目審核批復和建設的基本上依據,除了礦區邊界、井(礦)田劃分、建設規模、配套設施等。
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當由定期組織評估,適時修編調整。煤炭礦區總規應在與礦產資源規劃協調銜接。
第九條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建設規劃應在符合“三區三線”、“三線一單”、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嚴格控制在管控區域內布局煤炭開發。
私自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草原區規劃煤炭開發項目。
嚴格控制在生態保護紅線外草原區規劃建設新的煤炭開發項目、不斷擴大地下開采區域,確有普通要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規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批。
必須具備井工開采條件的礦區,嚴格控制露天開采煤炭。
允許不宜不能可以設置礦業權的邊角煤炭資源全部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與比鄰煤礦統一開采出來。
第十條煤炭礦業權出讓應當由條件煤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等。除國家法律規定的協議出讓情形外,煤炭礦業權應當及時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很激烈性出讓。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煤炭發展要情況,組建動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礦業權分類三宗地制度。
第十一條煤礦建設項目應當及時條件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正式開工前應當由取得項目批復、采礦許可、建設用地、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
嚴厲禁止煤礦建設項目未審批先建設。
第十二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應當由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工程施工、同時工程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新建煤礦應當由明確的綠色礦山標準參與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已建起的煤礦應是從升級改造,限期都沒有達到礦山生態修復標準。都沒有達到標準的煤礦遵循相關規定納入綠色礦山名錄。
第三章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
第十四條煤礦動員生產前應當竣工驗收。開采煤炭資源應在符合國家查找規程規范,不違背合算的開采礦石順序,提升法律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
安慰和鼓勵按結構保水開采、充填開采等綠色開采技術,意見開采出來邊角殘煤、極薄煤。
煤炭生產應按照法律規定在審批同意的開采范圍內進行,豈能完全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后;不得以滅火工程為名,盜采煤炭資源。
第十五條自治區熱情鼓勵在煤炭生產、經營、管理中應用項目先進技術和裝備,沖擊智能化技術與煤炭產業融合發展,進階煤礦智能化水平。
新建任務煤礦應聽從智能化煤礦標準并且設計、建設;已修建好的煤礦應在實際升級改造,期限提升智能化煤礦標準。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系統優化生產系統,進階煤炭供應保障能力。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結合煤礦應急儲備產能管理,尚未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規范。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煤炭用戶應真正落實煤炭儲備能力要求。
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及那些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履行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旗縣級以內人民政府應在內部有關部門會制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立應急救援體系,并定時查看組織演練。
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炭管理等部門應當由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指導和去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應在加強煤炭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往前推進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平臺建設,將氣象、水行政、自然資源、煤炭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和煤礦企業納入計劃信息共享平臺,組建安全生產預警協調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及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尚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什么制度形成多層次管理的,應當由明確各個層級安全生產責任,能做到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統合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起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增強安全生產水平。
安慰和鼓勵煤礦企業可以取消夜班生產作業。
第二十三條煤礦企業應當及時不違背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定,做了塵肺病等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治、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定期檢查對工作場所接受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進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不定期檢查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公布結果;對從事行業、相互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在聽從明文規定組織能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一丁點組織或是個人豈能害處煤礦礦區的電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余生產設施,豈能擾亂煤礦企業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幫助和鼓勵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減緩煤炭和煤電、煤化工一體化發展,增加煤炭下令轉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產業鏈條。以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為重點,高質量發展煤化工、氯堿化工、精細化工、煤基新材料、氫能源等產業。
安慰和鼓勵煤化工企業如何實施技術攻關和示范,發展煤基特戰隊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煤焦化企業向下游延展產業,發展起來精細化產品。
幫助和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陸續開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的技術研發、全流程示范和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運行發展體系建設,鼓勵煤化工項目向工業園區集中在一起。工業園區應在統籌用水、能耗等要素發展煤基產業,遵循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支持項目建設。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熱情鼓勵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與應用,相繼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技術研發,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熱情鼓勵企業太低研究開發投入力度,組建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以上領域積極開展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帶動先進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應用、推廣,進一步促進產業化發展:
(一)煤炭高效安全火焰燃燒發電、新型煤化工、無污燃煤、生物固碳和化學固碳;
(二)煤共虎魄資源、煤矸石、煤層氣(煤礦瓦斯)、煤泥、礦井(坑)水、疏干水等依靠;
(三)粉煤灰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等;
(四)煤礦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改造等;
(五)煤礦大變故災害防治和煤炭綠色開采后、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等。
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具體規定接受會計核算。
第二十八條旗縣級以內人民政府應在將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法律規定的研究開發項目和產業發展批準科技發展規劃,并去安排財政性資金應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電力、化工、建材等重點用煤企業應當由在能夠提高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遵循減量化優先的原則率先實施清潔低碳改造。
第三十條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燃用企業應當由先執行商品煤質量標準。
禁止打開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煤炭。
第五章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由遵循審批同意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保護和治理重新恢復地質環境,落到實處煤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責任。
第三十二條煤礦企業生產作業應當及時保護生態、節約用地,再不非法占用草原、林地、耕地和濕地等,緩輕煤炭開發利用分果爿。
煤炭開采應不是很嚴保護水資源,落到實處礦區地下水保護措施,進階礦井(坑)水綜合利用水平。
煤炭開采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坍陷、挖損的,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完全恢復到可供依靠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了補償。
第三十三條露天煤礦應當由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及時對排土場參與粘固也可以覆土綠化,都會配備并可以使用灑水車、高壓霧炮等灑水抑塵設備,防止揚塵等污染。
第三十四條運輸煤炭車輛應當及時采取什么措施密閉環境或是森嚴的戒備單位印章篷布、噴在表面凝化劑等抑塵措施,防止污染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煤礦企業專門負責采礦權范圍內著火點滅火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未設置煤炭采礦權范圍內著火點滅火工作。
第三十六條煤礦企業停辦或是關閉礦山、報廢礦井前,應當按時按質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地質災害治理,并認可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明確的法律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復原基金,專項技術用于地質環境治理完全恢復。
第三十八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由結合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煤礦企業陸續開展礦區生態環境集中連片治理。
鼓勵煤炭企業通過生態建設、工業固碳這些碳捕獲、利用與封存等工程技術,基于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安慰和鼓勵依靠煤礦企業采礦權內土地、已關了煤礦復墾達標土地、已自動關閉煤礦設施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地熱能、現代農業、文化旅游等產業。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職責分工,對煤炭規劃實施、勘查與開采出來、生產建設秩序、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秩序、煤礦安全生產、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應在建立起煤礦企業信息綜合管理平臺,基于信息歸集、建檔、共享和應用,加快煤炭行業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條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人員并且監督檢查,是可以采取100元以內措施:
(一)剛剛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在內其余有關場所接受檢查,調取、抽取或是資料;
(二)向有關單位或則人員調查所了解相關情況;
(三)對肯定被需要轉移、隱匿行蹤或是破損的文件、資料、賬簿、電子設備等應予以暫時扣押的或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自己的違法行為,頓時作出處理或則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由給了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也可以采取措施現場監督檢查或則非現場監督檢查。
發現自己存在應當及時由幾個部門去處理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如何處理。
第四十二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聽從分類分級的原則編制煤礦安全生產年度監管執法計劃,并明確的計劃參與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在正式編制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煤礦安全生產年度監管執法計劃應當由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遵循有關規定組建煤炭企業信用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視為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觸犯本條例法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早就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處罰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規定,煤礦建設項目不條件符合煤炭發展規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的或未批準先建設的,由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現場施工、同時工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的,由旗縣級不超過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的或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不違反本條例明文規定,煤礦企業未按照相關規定建成綠色礦山,或是未都沒有達到建設綠色礦山標準逾期未全面整改的,由旗縣級不超過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七條觸犯本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未繼續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多次逾期不及時改正的,責令整改繳交土地復墾費,其他專項作用于土地復墾,并處應繳土地復墾費一倍左右吧二倍200元以內的罰款,由發證書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返本條例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未成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的,由旗縣級不超過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及時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就專門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200以內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煤炭管理部門和以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對真接全權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分;可以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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