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別墅契稅稅率(武漢市2021年房產證契稅標準)
《契稅法》原文不勝感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ー次會議是從),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撤回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住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據本法明文規定繳納契稅,第二條,本法所稱需要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收購、無償贈予、互換;,朋友,(三)房屋買賣、贈與、可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轉讓價格投資(入股投資)、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轉移到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在依照本法
武漢市2021年房產證契稅標準
《契稅法》原文不勝感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ー次會議是從)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撤回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住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據本法明文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需要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收購、無償贈予、互換;
朋友
(三)房屋買賣、贈與、可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轉讓價格投資(入股投資)、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轉移到土地、房屋權屬的,應在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稅費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詳細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明文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給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成功
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差別主體、不同地區之間、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撤回判斷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需要轉移合同可以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房屋交付的貨幣這些實物、其余經濟利益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無償贈予、房屋贈與和那些也沒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看土地使用權收購、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照法律規定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時的成交價格、互價格差額的確高于正常值且未提出異議的,由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審核認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詳細適用稅率換算。
第六條
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減半征收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作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主要是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地使用權應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實際無法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應予以不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繳或則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成功。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確定對下列選項中情形城鎮土地使用稅也可以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左右吧人民政府土地稅、征用,重新能夠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恢復無法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明確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政策契稅的具體一點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改變,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提交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變化或是土地、房屋的用途,或則有其他再次不屬于本法第六條法律規定的免征、征契稅情形的,應在繳也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公司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到合同的當日,或是納稅人取得其余本身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由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直接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明確的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直接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需要轉移合同、權屬撤回合同性質憑證不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是被回復的,納稅人可以不向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由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在與相關部門組建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需要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或者的信息,聯絡稅務機關起到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早已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以保密,不得擅入泄漏或者屬于非法向他人需要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常理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觸犯本法明文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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